注册售电公司信息公示资质怎么办理

注册售电公司信息公示资质怎么办理

作者:aizhudezhu   2021-11-29 19:40:01  点击: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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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在前年年底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售电也终于可以真正的落实了。


在《通知》中详细的规定了售电牌照的许可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工商服务小助手也已经在北京、上海、南京、深圳、河南等地有了成功案例。所以今天才有资格来和大家分享何伟151*0151*2401“售电公司注册后需要办理什么资质”,因为售电公司和普通类型的公司不太一样,要涉及到很多方面和问题,所以即使你售电公司注册成功后,还需要办理一系列的资质,今天上海工商服务小助手就这个问题详细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售电牌照与配网运营权“谁先谁后”?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通知》中有规定:“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正式经营配售电业务前,应当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何伟151*0151*2401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电力业务。”从上文分析,售电公司取得配电网运营权之后,方可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即“先权后证”的操作思路。
 
配电网运营权和电力业务许可的关系是否如上文分析的简单的“先后关系”?如采用“先权后证”操作思路,一旦发生地方政府遴选的配网投资者不符合许可条件,是否意味着地方政府遴选无效?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讲,许可机关对于地方政府遴选的配网投资者是否必须发放许可?何伟151*0151*2401
 
二配电区域由两个机构确定?
 
 
同是国家能源局下发的文件,不知“供电范围”与“配电区域”是否为同一概念?如为同一概念,先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在遴选投资者时明确供电范围;在配网投资者办理售电牌照时,再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确定配电区域?是否有必要重复确定?如两机构确定的范围不同,应以哪部门确定的为准?何伟151*0151*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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