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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是在卖家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基础上,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的回收、账目的管理、坏账的担保和资金融通等.而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应收账款,其保理业务开展尤为值得关注.
据反向保理业务主要伴随着票据的授受而开展进行,票据反向保理http://www.welinkdata.com/supplier-finance.html发展得如此顺利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票据(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具有无因性.这一点意味着保理公司在得到票据得所有权之后便立马得到了票据得所有相关权利,而避免了对于应收款项得合法性、清晰性等进行审核的繁杂流程.
其次,票据背后的承兑人往往是银行等高信用水平的主体.票据保理业务的标的一般是商业票据而不是银行票据,这是由于银行票据可以通过贴现或者在市场上直接作为现金使用而获得便利的融资.相比之下,商业票据由于商业信用体系并未建立起来,商业票据市场的交易并不普遍,资金的融通较为困难.但商业票据在现行的电子票据系统下对于承兑情况是会被记录的,一旦违约,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将会受到较大的信誉损失.
最后,反向保理http://www.welinkdata.com/supplier-finance.html商若需要再融资,票据相比于-的应收账款更具优势,进行再融资的优势明显.
综上所述,保理商在受让票据之后,第一,不用关注票据的真实性;第二,不用关注票据债务人的信用水平,而只需对于承兑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即可;第三,可以更好地获得再融资.
现行的票据保理业务主要有这几种常见的形式:
形式一:先开展保理,而后票据.在这种形式下,保理公司先和债权人订立保理合同,债权人将相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债务人在约定的付款日将票据转让或者签发给保理公司来偿付应收账款.
形式二:先票据,而后开展保理.这种业务模式下,债务人已经将票据签发或转让给债权人来偿付应收账款.然后保理公司再和债权人订立保理合同,从债权人手中获得已经得到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保理公司往往会要求债权人对相应的票据进行背书担保.
形式三:只有票据.债务人已经通过向债权人签发或者转让票据来偿付应收账款.保理公司和债权人订立保理合同,债权人将其所有的相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票据保理业务具有不同于-种类保理资产的优势,但其运作模式的设计十分重要,一旦不小心谨慎,会被法律认定为不构成保理关系,甚至发生违背-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给合同双方带来损失.在上述的三种形式中,形式一没有法律上的问题,而第二种形式不符合保理的法律定义.形式三是不被认可的保理业务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