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浙江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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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适用于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具体包括:(1)1140 V及以下的电压,50 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kW~375 kW,极数为2极、4极、6极、8极、10极、12极和16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连续工作制(S1)的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2)1000 V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kW~110 kW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3)1000 V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kW~90 kW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4)再制造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包括:(1)与其它设备如泵、风扇、压缩机、曳引机和减速箱等完全嵌合而不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动机;(2)制动器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风扇罩内算机壳外)
发布时间:2021-11-20 09:51 点击: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