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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起重机维修保养资质申报要求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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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起重机维修保养资质申报要求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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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发布时间:2021-11-20 10:11  点击:123

所在地:江苏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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