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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乡公司和-股东的撤销权 百度搜经典世纪田旦1391O665449
如前分析,未经-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为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如何协调公司人合性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公司法》应明确建立类似于合同保全制度的公司人合性保全制度,赋予公司和-股东对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把这类合同纳入可撤销的合同的范畴.所谓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将合同予以撤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对外转让股权,对公司而言,可能损害公司的人合性,从而损害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导致公司僵局.对-股东而言,损害了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影响其对公司的既有影响力.因此,公司和-股东均可行使撤销权.
对公司或-股东的损害都具有或然性,公司和-股东是否行使撤销权,由其权衡把握,法律不应干涉.但只要公司或-股东行使撤销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合同就应当被撤销.把这类合同纳入可撤销的合同,具有-学说无可比拟的两大益处:一是鼓励交易,对股东的股权自由转让和第三人的权益给予适当的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若公司或-股东没有异议,就不必深究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加速-资本的合理流动,促进经济的发展.二是保护公司的人合性,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成立生效说"并不排斥公司人合性的保护,公司或-股东可依《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百度搜经典世纪田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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