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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I道德贸易联盟基本守则
1. 自由选择职业
不可雇用受强迫劳工,奴隶或非自愿的囚犯劳工.
不可要求劳工付"押金"或将证明文件交予雇主保管.雇员给予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后,可自由离职.
2. 遵重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
雇员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参加或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同时,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雇主须对工会的活动和会内之组织活动,采取开放态度.
劳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执行代表的职务.
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法例-,雇主须提供方便,协助发展相辅相成的渠道,而非采阻挠态度.
3. 工作环境卫生
雇主须提供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注意相关行业的工业知识及危险.雇主须采取足够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尽量减少在工作地点的潜在危
险,以避雇员因执行勤务,在相关情况下或在执行勤务期间发生意外,引致健康受损.
雇主须定期提供有关健康与的培训,并将资料存盘.此等培训应为新聘劳工或调任新职的劳工重新举办.
雇主须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备和饮用水.如有需要,亦须提供储存食物的卫生设备.
若雇主为雇员提供住宿,住宿环境须清洁,并符合雇员的基本需要.
遵循守则的公司须委任一主管为代表,负责劳工的健康.
4. 不可雇用童工
不可招聘童工.
公司须制定参与及协助制定政策和计划,为被发现当上童工的儿童,提供过渡性的服务,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长大-."儿童"及"童
工"两词之定义参附件.不应聘用儿童和18 岁以下的少年在夜间或有危险的环境下工作.
不可聘用十八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在夜间或危险场所工作.
上述政策及程序,须与劳工组织标准的相关条文1致.
5. 基本生活工资
每个正常工作周的工资及福利,至少须达到当地的法定标准或业内的参考标准,并以较高者为主.在何情况下,雇员工资除应足以)保护工人,防其受到在工作方面的反工会歧视行为的侵害.它要求促雇主或雇主社团与工人社团之
间的自愿谈判,以达成集体协议.
.劳工组织公约100 及 111 条;建议书 90 及 111 条(男女劳工,同工同酬,就业及职业歧视)
.要求促平等机会和待遇,消工作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劳工组织公约138 条;建议书146 条(低年龄).要求废除童工,不断提允许工作的年龄,直到与少年身体和心智的相适应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