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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发现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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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发现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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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对象

  1.企业应当依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有关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4.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企业按规定向有关各方面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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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2 03:11  点击: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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