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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官网宣传被质认证、产品展示、售后服务、行业动态、留言反馈、联系我们"等板块构成,被举报内容仅出现在"简介"板块,该板块费用未单独核算.另外,当事人与广告公司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共支付费用6500元,广告公司在最初的设计、制作、发布环节付出的人力成本远大于后期的维护、更新,合同周期内每天的费用亦无法单独核算.综上,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应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考虑行政合理性原则,适当计算广告费用.从广告法条文看,"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与"广告费用明显偏低"均适用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幅度,而一般的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幅度是广告费用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对本案当事人而言,即使将其支付的6500元全部认定为广告费用且定格处罚,罚款额度也显著低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况,认定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显然于理不合.鉴于当事人已于执法人员调查当日改正违法行为,可考虑其合同周期及违法广告发布时长,将违法广告费用酌定为3680元,适用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处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