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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处对《公司条例》进行了调整并公布:自3月1日起,所有在港公司都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除上市公司外,所有在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并储存在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指定地址,以供政府执法人员随时进行查阅。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例如: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
符合以下5个条件之一即对公司具有重要控制权: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託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託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託的受託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适用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协助。
该代表的身份只需满足以下一项条件即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员、董事或雇员;
2.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持牌人。
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册律师或会计师、香港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该代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必须载于登记册。
注意:凡未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负责人可各被处以第4级罚款(即25000港币)。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以罚款700港币。
发布时间:2021-11-21 23:50 点击:76